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國內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赴東南亞僑校志願服務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1090200904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活
          動計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違反者二年
          內不得依本計畫提出補助申請案件。
    (二)本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服務計畫,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