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活 動計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違反者二年 內不得依本計畫提出補助申請案件。 (二)本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服務計畫,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