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 1090201707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僑教志工須具有奉獻及服務熱忱,能遵守本要點規定,並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具有文教工作專長,或有教授華語文課程經驗者。
    (二)對推廣海外傳統文化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