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內容:由主辦單位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
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流
活動。
(二)申請期間:活動首日前二個月。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二個月檢送下列資料,向
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1.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須包含研習課程表、經費規劃表及來臺人員名冊,
請註明年齡、華裔或非華裔)。
3.倘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
師,應另檢附臺灣護照及在職證明。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
時之交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
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
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人數及年齡:每團至少十五人,團員年齡以三十歲以下為原
則,領隊年齡不限。
4.領隊及團員身分:
(1)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領
隊應具華裔身分,每團團員於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名額(未
達整數不予計入),得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但主辦
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
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
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
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效酌予放寬每團
非華裔青年參加名額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未達整數不予
計入)。
(2)為推動本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由臺灣華語文
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除臺
裔教師組團之領隊應具臺裔身分外,其團員之年齡及族裔
均無限制。
(3)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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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助原則:
(一)組團費:本會審核組團經費補助,除前點所列要件外,並得參
考輔導單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
項核酌補助金額。
(二)每年預計辦理五百人次,每年每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團為限
,組團費最高補助金額美元一萬元(或等值之貨幣)。
(三)本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共同辦理。
(四)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
、舉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使用
於領隊及團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組團費按活動首日前一天之匯率折合等值之貨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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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效評估及經費撥付:
(一)主辦單位應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全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
會),並於招生簡章、文宣資料及團員手冊上明列所籌辦之研
習活動係依據本計畫辦理,相關資料並俟活動結束後彙送本會
參考。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檢送全團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表二)暨附件(活動照片
或剪報等資料)併同主辦單位填掣之「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
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三)正本及檢附受補助金額之支
用單據正本(倘以機票費核銷,應檢附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
購票證明正本),經輔導單位核轉本會查核,以憑撥款。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
繳回。
(四)主辦單位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
不彰、經費有虛報、浮報或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等情事,本
會除得撤銷補助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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