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 1041000020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
經總統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一00二六九三0一號令
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主
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依各該機關之層級、組織型態、附屬機關(
構)多寡及主計業務繁簡等因素,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爰經檢討將「
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中央二、三、四級行政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縣(市)政府及
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原則」等規定主要內涵予以整
合簡併,並配合本條例第五條所訂各項因素及實務需要,擬具主計機構設
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一級主計機構對所屬主計機構組織設置事項之權責。(第二條)
三、明定各級中央政府機關(構)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第三
    條)
四、明定地方政府機關(構)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同一主管機關得合併所屬數個
    機關設置主計機構」之方式辦理者之合併設置對象及辦理方式。(第
    五條)
六、明定各機關主計機構職稱之選(配)置及官職等配置有關原則。(第
    六條)
七、明定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之員額配置規定。(第七
    條)
八、明定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組、股)辦事之原
    則,及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命名原則。(第八條)
九、明定主計員額之內涵及員額設置標準之類型。(第九條)
十、明定政府機關(構)主計員額之設置基準。(第十條)
十一、明定公立學校主計員額設置之類型及基準。(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新設機關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其主計機構員額之
      設置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公營事業機構其主計單位、員額及其內部組織之設置規定。(
      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