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構電子作業單位聯席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訊字第10124603321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舉辦方式:
  (一)資訊主管聯席會: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召集籌辦,
        參加會員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及
        省、市政府)推荐,名單送主辦單位邀請參加。
  (二)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依各會員單位之業務性質區分為:行政機
        關、財稅機關、事業機構、銀行保險機構及教育機構等五個組分
        別舉行(主辦單位由各該分組會員單位推舉,或輪值主辦),但
        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其他各組業務有關單位參加。

五、會議內容:
  (一)資訊主管聯席會應包括:
        1.政府機構年度資訊應用現況有關資料之報告(主辦單位報告)
          。
        2.資訊有關法令之宣導及政策導向有關事項之說明與建議。
        3.專題討論或學術演講。
        4.各分組會議結論報告。
        5.提案討論。
        6.其他有關事項。
  (二)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應包括:
        1.業務性、技術性及學術性之相互觀摩學習及技術經驗之交流等
          活動。
        2.資訊業務之推動與行政措施及有關法令之配合等事宜。
        3.研提建議案或報告案提付資訊主管聯席會討論或議決。
        4.推舉或排定輪值主辦單位。
        5.其他有關事項。

七、舉辦會議及有活動所需經費,資訊主管聯席會由主辦單位負責,資訊
    業務分組聯席會則由各分組自行籌措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