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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 授研綜字第1012261477號令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12月28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8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9條, 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 告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 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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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 授研綜字第1012261477號令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