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1101500026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行政院主計處臺90處會字第 0892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8點,並自9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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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三字第 0930006181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16點、第17點、第18點、第25點之格式1至格式5;並自文到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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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6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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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財字第 1010500661B號函修正 發布第22點,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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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 105150005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4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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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237號函修正發布第 23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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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 1071500258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第6點、第8點、第15點及第7點格式一、第13點格式二、第14點格式 三,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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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109150008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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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1101500026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
    表單或其他可資證明書據。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支出憑證。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點第三項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取得,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免
由經手人簽名之規定,爰本點第二項後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

五、各機關支付款項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總價。僅列代號或非本國文者,應由經手人加註或擇要
          譯註品名;必要時,應加註廠牌或規格。
    (三)開立日期。
    (四)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但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記明。
    前項第二款所定應記明事項,得以清單或文件佐證者,免逐項記明。
    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取得,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
    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其未列明營業人名稱者,免予補正;機關自行
    下載列印者,免由經手人簽名。
    除第一項所定應記明事項外,各機關得依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增列
    單價及數量等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
一、各機關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方式,除由營業人提供外,亦可自行至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據以
    辦理經費結報。又現行機關自行至服務平台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之格式及內容,與營業人至服務平台下載列印後提供者相同。
二、茲因機關屢反映自行至服務平台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第二
    點第二項規定應由經手人簽名,惟經手人不諳規定或疏於注意,常有
    漏未簽名之情事。鑑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取得方式,無論係由營業人
    至服務平台下載列印後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均係透過服務平台
    取得,機關可至服務平台查詢相關交易資料,爰為簡化結報作業,提
    升行政效能,第三項增列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免由經手人簽名之規
    定,以排除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六、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各
    類表單(或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
    或其代領人簽名,並於最後結記總數。但委託金融機構匯轉存入各該
    員工存款戶者,免予簽名。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於前項
    表單(或清冊)之備考欄註明。
〔立法理由〕
鑑於各機關支付員工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支出,按給付類別編製各類表單
(或清冊),並非均有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項目之需要,又考量第一
項規定各類表單(或清冊)之填明項目係為例示規定,得由各機關依支出
性質及實際需要增列,爰為簡化結報作業,提升行政效能,刪除第一項職
稱、等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