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236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0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立法總說明

隨著資訊化時代的來臨,我國自八十七年開始推動電子化政府,透過政府
網路基礎建設、資訊服務系統整合,提供優質政府服務等,以提升國家競
爭力。茲以政府機關對於經費採行電子化報支,係落實電子化政府,有助
於行政效能之提升,為使各機關辦理經費結報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
以下簡稱電子化處理),以及其後續會計憑證檔案儲存等有關作業有所依
循,爰擬具「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俾供各機關遵循,計
十點,其要點如次:
一、電子化處理定義、機關得選擇經費項目辦理及電子化處理應採用電子
    簽章。(第二點至第四點)
二、規範已完成電子化處理之會計憑證檔案儲存要件、格式、保存應注意
    事項,以及調案方式等。(第五點至第七點)
三、電子化處理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訂定具體作業處理流程及彙編作業
    手冊。(第八點及第九點)
四、規範電子化處理之實施應會商審計機關。(第十點)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