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參與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之工作熱誠,提高工作效率,
切實推動調查業務,掌握調查確度,以順利達成基本國勢調查任務,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六、懲處除依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其種類如下:
(一)公務員:
1.記大過。
2.記過。
3.申誡。
(二)非公務員:
1.解聘。
2.解聘並追還調查費用。
3.不再遴聘。
|
九、考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主管、副主管及總幹事暨行政院
主計總處派(聘)之講師、督導人員及所屬人員之考核,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統一評核。
(二)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總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及其
所屬各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主
管、副主管、總幹事之考核,由各該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
組織評分後,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三)直轄市、縣(市)所屬各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臨時調查組織總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之考核,由各該鄉(鎮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評分,報送上一
級臨時調查組織初核後,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四)其他分工辦理主管,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評核;餘由各該主管初核
後,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