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75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6點、第9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銓敘部部統字第1084786161號函 核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統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激勵參與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之工作熱誠,提高工作效率,
    切實推動調查業務,掌握調查確度,以順利達成基本國勢調查任務,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六、懲處除依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其種類如下:
  (一)公務員:
        1.記大過。
        2.記過。
        3.申誡。
  (二)非公務員:
        1.解聘。
        2.解聘並追還調查費用。
        3.不再遴聘。

九、考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主管、副主管及總幹事暨行政院
        主計總處派(聘)之講師、督導人員及所屬人員之考核,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統一評核。
  (二)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組織總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及其
        所屬各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主
        管、副主管、總幹事之考核,由各該直轄市、縣(市)臨時調查
        組織評分後,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三)直轄市、縣(市)所屬各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臨時調查組織總幹事之下各級工作人員之考核,由各該鄉(鎮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臨時調查組織評分,報送上一
        級臨時調查組織初核後,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
  (四)其他分工辦理主管,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評核;餘由各該主管初核
        後,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