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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致媒體更正函或辯駁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21620189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 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2年2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強秘字第19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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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21620189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 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更正或辯駁文件發出後,應再以電話與受文媒體聯繫,並密切注意其 是否予以登載。
三、受文媒體不予理會,宜據理力爭,必要時可請局內長官出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