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致媒體更正函或辯駁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21620189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 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更正或辯駁文件發出後,應再以電話與受文媒體聯繫,並密切注意其
    是否予以登載。

三、受文媒體不予理會,宜據理力爭,必要時可請局內長官出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