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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0990920067Z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2月13日行政院新聞局(90)聞法字第16243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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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7年4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0970920014Z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第8點及附表1、附表2、附表3,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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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11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0970920066Z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附表2;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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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0990920067Z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大眾傳播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附表二-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變更)申請書
附表三-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申請書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