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停車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0年2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正總庶字第0217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九、違反停車規定之罰則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勸導達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取消停車
        證及次年停車證申請資格:
        1.停車證張貼不夠明顯,無法從車外識別停車證之車號。
        2.不當停車在A區大樓地下一樓停車位。
        3.不當停車在一樓平面停車位。
        4.停車證之車號與車輛之車號不符。
        5.未張貼停車證。
        6.未按停車證規定之車位編號停車。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取消停車證及二年停車證申請資格:
        1.一個月內閒置率達三次以上(以來局上班日為計算標準,有正
          當理由且有證明文件可不計)。
        2.一個月內累積達三個晚上以上時間停置(出差日不計)。
        3.使用人之車輛及停車證供他人使用。
  (三)隱瞞遺失停車證,一經查獲,除不再補發停車證外,並取消下一
        次停車證申請資格,若遭冒用致影響辦公室安全者,將另簽報議
        處。
  (四)塗改或仿製停車證,一經查獲,除取消停車證及次年停車證申請
        資格外,並簽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