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外電影片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之條件
(一)申請資格:
1.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
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2.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
(二)本補助額度之核算方式:
1.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
元為上限。
2.若該電影片亦取得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
府捐助成立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前列加總本
補助不得超過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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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補助金額項目與比例
(一)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補助項目與比例
:
1.人事費: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
籍演員、職員之人事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
上限。
2.製作費: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之製作費用,以補助金總
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3.交通、住宿及保險費:以該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拍攝期
間之交通住宿費用、投保之責任險及為聘僱之我國籍演員、
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受補助之電影片、戲劇節目於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影視
從業人員擔任劇組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次要負責人等級職
務達全部工作職務之百分之七十者,得優予核給之人事費用補
助得超過補助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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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款核定應備文件
依本要點核准補助資格之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委託協助製
作之我國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金核定:
(一)申請函。
(二)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說明(含拍攝、後
期製作之工作紀錄單、在我國拍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
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三)聘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聘僱契約及其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事費用補助超過補助金總額之百分
之四十五之上限者,應檢附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完整工作
人員名單。
(五)申請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
支明細表,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該電影片、戲劇節目在
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且會計師
應無保留意見,並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
1.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獲我國政府
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補(捐)助之行政法人與財團
法人投資及補助製作收入(其內容應逐一載明獲投資及補助
項目名稱或明細)、衍生收入以及該電影片、戲劇節目製作
經費之自籌款等項目。
2.支出部分,即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應
分人事費、製作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等五項,並檢
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及申請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受本局補助之人事、製作、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
3.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
(六)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
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提供拍攝場景高解析度工作照十五張(包含導演、製片、男女
主角之工作照)、劇照二十張以上之電子檔及授權書,以永久
不限地域、方式且無償授權予本局非營利性質之運用。
(八)獲本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應提供包含片頭、片尾,商
業映演版本之 DVD規格影片拷貝一份予本局,得於該影片商業
映演後提供,並請於結案時繳交切結書,其內容載明 DVD之繳
交期限。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如第十一點第三款之切結書)。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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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
補助金核定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
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
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
(三)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局提供
之機關識別圖樣。
(四)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於期限內檢具文件、資
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五)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規定,檢具規定文件辦理企畫變更。
(六)獲補助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
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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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資格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或補助金受領
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
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
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
者,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
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違反前點第五款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
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所變更項目
之相關支出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
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查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
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本要點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六款應遵守性別
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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