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 063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10點至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電影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
          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
          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
          補助。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
            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
            三集。
          2.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四)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
            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五)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六)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
              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3840x2160)廣播級 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
              以 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
              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七)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
          在此限。
    (八)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
            ,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
            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
            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
            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
          4.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
            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
            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
              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
              傳輸。
           (3)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
            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九)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
          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
          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
          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
            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
            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紀錄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
          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
          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
            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
            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
            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
            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
            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
            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
            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規劃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
            執行能力。
          3.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
          者名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
          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出席委員人數如不符上揭規
          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紀錄片主題、預估製作經費不
          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
          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
          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
          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
          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
          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
          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
          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二項及第二款
          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
          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紀錄片名稱
            」之變更、第八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九小
            目有關「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
          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
          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
          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
          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
          更次數。
    (三)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
          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
          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
          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
            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
            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
            ,亦同。但本局同意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
            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
            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
            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查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
            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
            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
            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
              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
              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
              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
            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
            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
            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
            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
            )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
            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
            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
            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
              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
              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
              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
              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
              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紀錄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
              ,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
              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
              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
                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
                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
                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
                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
                ;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
                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
                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
              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
              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
              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
              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
              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
              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
            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
            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
            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第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
            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
            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
            製作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
            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