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
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
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
補助。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
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
三集。
2.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四)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
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五)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六)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
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3840x2160)廣播級 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
以 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
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七)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
在此限。
(八)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
,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
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
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
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
4.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
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
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
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
傳輸。
(3)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
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九)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
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
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
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
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
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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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紀錄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
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
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
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
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
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
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
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
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
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規劃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
執行能力。
3.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
者名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
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出席委員人數如不符上揭規
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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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紀錄片主題、預估製作經費不
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
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
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
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
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
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
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
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二項及第二款
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
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紀錄片名稱
」之變更、第八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九小
目有關「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
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
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
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
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
更次數。
(三)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
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
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
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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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
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
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
,亦同。但本局同意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
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
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
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查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
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
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
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
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
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
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
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
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
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
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
)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
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
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
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
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
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
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
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
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紀錄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
,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
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
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
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
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
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
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
;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
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
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
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
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
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
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
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
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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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
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
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
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第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
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
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
製作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
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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