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
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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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
應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
以上。
(二)企畫書所載補助金電影片之合資合製電影片製作業、補助金電
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
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後,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
送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
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
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
外單位,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五)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
局九十七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
定之各項影展等。
(七)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
。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
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
(八)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
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獲補助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
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
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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