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 2334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16點;刪除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電影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
    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
          應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
          以上。
    (二)企畫書所載補助金電影片之合資合製電影片製作業、補助金電
          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
          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後,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
          送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
          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
          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
          外單位,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五)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
          局九十七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
          定之各項影展等。
    (七)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
          。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
          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
    (八)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
          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獲補助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
          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
          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二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