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323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怡廣一字第214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4條;並自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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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6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89)琴廣一字第 08115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14條及第 3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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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6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正廣四字第075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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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正廣四字第09100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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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3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092062082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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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 正發布第1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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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548001460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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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581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自106年6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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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323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自一百
零六年六月十三日施行。鑒於國際間普遍以全普級頻道不需標示分級標識
為慣例,本次增訂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後,得免標示分級標識之規定,以利接軌國際。

法規異動

修正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於該節目開始及每段節目開始時,以疊印或插播卡
方式,至少標示分級標識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
相當。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含有敏感性內容者,應於該節目開始時,視實際情
節清晰加註警示訊息。所稱敏感性內容,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
二、暴力。
三、恐怖。
四、菸酒。
五、毒品、藥物不當使用。
六、不當言語與行為。
七、反社會性。
八、其他敏感性內容。
電視節目以數位方式播送後,觀眾選臺時,播送系統具備得提供分級標識
及情節警示訊息功能之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或其他具備相同功能之機制
者,得不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標示電視節目分級標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頻道,其分級標準與我國相當者,經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得逕行標示其原有分級標識或加註情節警示訊息。
電視事業應協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
臺事業,提供依分級標識或時段,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之措施。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
級標識。
〔立法理由〕
一、增列第六項,為利接軌國際,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國作法,電視事業
    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全頻道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
    ,得免標示分級標識,爰增列第六項規定。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