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 3005889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7300 049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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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73003 39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第7點、第10點至第12點,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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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7300 41171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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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730 053253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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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930 02065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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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0 2211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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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 06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第10點至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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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 167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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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 3005889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
          經費及戲劇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
          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
          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
          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
          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
          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
          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
          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
          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
            之變更、第八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九小目
            「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冠名贊助」之變更。
          4.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
          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
          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
          、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
          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
          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
          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年九個月
          。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