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
經費及戲劇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
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
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
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
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
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
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
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
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
之變更、第八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九小目
「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冠名贊助」之變更。
4.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
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
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
、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
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
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
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年九個月
。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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