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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1000622033Z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0990621037Z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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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1000622033Z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案申請表
附件二-收支明細表
附件三-切結書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