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93 002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
          ,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節目得於全案總
          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
          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
          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
          ,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九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
          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
          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
          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
          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
          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
          逾一年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