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組織法業於一 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爰依中央行 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學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學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十條) 四、本學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