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權責界定及分工 一、本方案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督導機關;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執行機關。 二、人事總處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邀集相關機關,檢討本方案實施情形 ,並協助各機關推動本方案。 三、各機關得視經費及辦公空間可利用情形,由人事機構規劃,其他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 四、各機關應輔導並協助其直屬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