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總處各單位辦理召募方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視業務需要提出需求,填列志工服務需求調查表(如附
件一)送人事室彙整。
(二)由人事室負責志工召募相關事宜。
(三)由用人單位遴選並通知報到等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為期本總處各單位能更快速、即時招募志工,爰修正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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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於從事服務前應受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由人事室提供下列數位課程資訊,並由用人單位督導
完訓: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由用
人單位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後,再擔任各項服務工作。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現行規定
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移列至第一目;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刪除;
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四目之目次變更為第三目,第五目之目次變更為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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