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070049416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總處各單位辦理召募方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視業務需要提出需求,填列志工服務需求調查表(如附
        件一)送人事室彙整。
  (二)由人事室負責志工召募相關事宜。
  (三)由用人單位遴選並通知報到等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為期本總處各單位能更快速、即時招募志工,爰修正第二款。

七、志工於從事服務前應受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由人事室提供下列數位課程資訊,並由用人單位督導
        完訓: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由用
        人單位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後,再擔任各項服務工作。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現行規定
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移列至第一目;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刪除;
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四目之目次變更為第三目,第五目之目次變更為第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