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方式
(一)成立稽核小組,置委員八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並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秘書室主任及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
、給與福利處、人事資訊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各指派簡任層級
以上一人擔任小組委員,進行稽核評鑑。
(二)文書流程管理檢核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抽調方式如下:
1.抽調範圍:抽調各單位當年度指定期間內之一般公文及人民陳
情案件受檢,如無人民陳情案件,則以一般公文補足之。其稽
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2.抽調順序:自抽調指定期間第一日起,依照收文(或創稿)時
間順序,連號抽總收文掛號及單位創號之已辦結案件,排除密
件以上、未辦結、已銷號、單位自行收文辦理、相同案情之彙
併辦公文。
3.抽調件數:本總處除政風室、法規會及公關組各抽調一般公文
五件,其餘單位各抽調一般公文十件及人民陳情案件五件;公
務人力發展學院各單位抽調一般公文五件及人民陳情案件二件
。
(三)稽核前由秘書室於簽准後統一調卷,並就各單位公文進行初步審
查,並撰擬初審意見,必要時得由受稽核單位提出說明,初審完
成後提報稽核小組。
(四)稽核小組應就附表所列檢核項目進行稽核,並可就疑義部分,送
秘書室彙洽受稽核單位之承辦科人員,分別向稽核小組個別委員
提出口頭說明確認後,進行評分。
(五)秘書室彙整稽核小組委員之評分資料,由召集人召開複審會議,
由稽核小組委員進行複核。
(六)秘書室依據複審會議決議,提出稽核報告;稽核結果作為本總處
團體績效共同評核項目之評分依據,並列入次一年團體績效共同
評核項目處理。
(七)稽核小組委員對於本單位之查考應予迴避。
〔立法理由〕 一、查本總處一百零七年一般公文案件數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件,人民陳情
案件數二千零十四件,合計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四件;公務人力發展學
院(以下簡稱人力學院)一般公文案件數七千零二十五件,人民陳情
案件數三十一件,合計七千零五十六件,本總處公文數量為人力學院
五點五倍。
二、另依現行實施計畫規定,除政風室、法規會及公關組抽調一般公文各
五件,本總處及人力學院各單位抽調公文件數皆為一般公文各十件,
人民陳情案件各五件;爰一百零七年公文檢核作業共抽調本總處一百
三十五件,人力學院一百零五件。考量兩者承辦公文件數差異及流程
簡化,擬調整人力學院各單位抽調件數為一般公文各五件,人民陳情
案件各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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