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 113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日行政院臺八十九人政力字第19110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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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502021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原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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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63805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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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9月2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四)院授人力字第0940065062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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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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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6006402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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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27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 點;並自100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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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並 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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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9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 113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
本表)係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一年
三月五日。配合陞遷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其中
有關公務人員陞任之標準,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除增訂綜合考評
為陞任評比項目外,並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
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
各陞任評分標準授權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爰據以修正本表各項評
分標準及配分,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另刪除附則規定,改採逐點規定之法制體例,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表授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本表適用範圍及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本表規
    定訂列評分標準及例外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陞任人員陞任評比類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陞任人員陞任評分標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自他機關調進本機關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增訂降調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增訂各機關自行訂定評比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之程序。(修正規定第
    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