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
本表)係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一年
三月五日。配合陞遷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其中
有關公務人員陞任之標準,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除增訂綜合考評
為陞任評比項目外,並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
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
各陞任評分標準授權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爰據以修正本表各項評
分標準及配分,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另刪除附則規定,改採逐點規定之法制體例,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表授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本表適用範圍及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本表規
定訂列評分標準及例外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陞任人員陞任評比類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陞任人員陞任評分標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自他機關調進本機關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增訂降調人員陞任評分採計方式。(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增訂各機關自行訂定評比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之程序。(修正規定第
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