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90040197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院校以上畢業。
    (二)現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
          格人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
          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六)具有擬進修國家基本語文能力,並提出二年期間內之檢定證明
          文件。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懲
    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
    或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之
    懲戒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爰將第三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另配合公
    務員懲戒法用語,將第三項「審議」修正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