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院校以上畢業。
(二)現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
格人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
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六)具有擬進修國家基本語文能力,並提出二年期間內之檢定證明
文件。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懲
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
或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之
懲戒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爰將第三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另配合公
務員懲戒法用語,將第三項「審議」修正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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