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惠退離准駁行使及員額職缺控管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2004506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處理如下:
  (一)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人員依暫行條例辦理優惠退離後,
        該年度原編列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屬機關
        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職務,得依規
        定指派現職人員代理。但所遺職缺已逾二年,指派人員代理顯不
        利機關業務推動時,於會商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得在減列
        後原機關公務人員預算員額之額度內遴補。
  (二)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
        1.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扣除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已
          減列之優惠退離預算員額數,分配各二級機關預算員額總數;
          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分別依組織業務調整後之編制職務及聘
          (僱)用計畫書(表)用人,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進用限制規定辦理。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
          位主管或副主管辦理優惠退離減列之預算員額,得於新機關編
          制以較低職務回補。
        3.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辦理優惠退離職缺依前款但書規定辦
          理遴補,其原減列之預算員額不得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