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處理如下:
(一)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人員依暫行條例辦理優惠退離後,
該年度原編列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屬機關
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職務,得依規
定指派現職人員代理。但所遺職缺已逾二年,指派人員代理顯不
利機關業務推動時,於會商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得在減列
後原機關公務人員預算員額之額度內遴補。
(二)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
1.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扣除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已
減列之優惠退離預算員額數,分配各二級機關預算員額總數;
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分別依組織業務調整後之編制職務及聘
(僱)用計畫書(表)用人,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進用限制規定辦理。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
位主管或副主管辦理優惠退離減列之預算員額,得於新機關編
制以較低職務回補。
3.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辦理優惠退離職缺依前款但書規定辦
理遴補,其原減列之預算員額不得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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