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33021413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集學者專家十五人至二
    十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初審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評審委員就被遴薦人員之遴薦表所
          填列之具體事蹟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第二點之分組進行審查,並
          依「貢獻度與效益性」、「挑戰性與困難度」及「獨特性與創
          新性」三項評核項目進行評分,原則推薦各組排序列為前二分
          之一者進入複審作業。
    (二)審查評分辦理完竣後,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
          處)彙整評分名冊並排序,送請複審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
    (三)評審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由人事總處洽請推薦機關檢送相關
          補充資料作為審議時參考;另並得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被遴薦人
          員之排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符實務所需,並賦予初審委員評分審查之彈性,參酌現行附表一「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書面審查評分表」所定「貢獻度與效益性」、「
    挑戰性與困難度」及「獨特性與創新性」三項評核項目,明定於第二
    項第一款,並刪除現行附表一。另第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
    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複審以開會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由審
          議小組於第一次會議時確認作業方式。
    (二)由評審委員就初審所推薦人員(以下簡稱推薦人員)進行審查
          討論後投票,當選人得票數應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各組遴選人數由審議小組決議。另如評審委員認有必要,經審
          議小組決議得變更推薦人員。
    (三)面談審議作業:
          1.由推薦人員就工作經驗與理念、具體事蹟與貢獻、自我期許
            等項目進行十分鐘內之簡報,評審委員詢答時間以五分鐘為
            原則。
          2.評審委員依評分表(如附表)之評核項目及權重比率進行評
            分,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評分表並排序,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參考。
          3.未參加簡報發表審查者,視同棄權。
    (四)實地查證作業:由評審委員一人至二人偕同人事總處人員,就
          各組入圍複審者進行實地訪查,訪查對象包括其直屬主管及機
          關人員二人,並就推薦人員平時表現及值得效法等有關部分進
          行訪談,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訪查資料,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參
          考。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第三點附表一刪除,爰第三款第二目之「附表二」修正為「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