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所屬機構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 1080051078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各單位依本要點發給所屬人員或團體禮品(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獎勵之具體事實。
    (二)所符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款次。
    (三)獎勵額度。
    (四)獎勵名額。
    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填具獎勵提案表並檢附佐證資料,提經本總處或
    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通過,簽奉首長核定後發給。
    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發給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審酌
    獎勵案件之性質、規模、複雜或困難程度、對公共利益之貢獻及各該
    出力人員之辛勞程度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能及時獎勵及表揚同仁,並簡化審議流程,得由首長指定組成評選
    小組審議,爰第五點第二項有關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考績委員會
    」審議通過,修正為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之「評選小組」審議通過
    ,並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二、為簡化文字,原簽奉「人事長或所屬機構首長」修正為「首長」核定
    後發給。
三、第五點第三項文字配合修正。

六、具有評選或競賽性質之獎勵事項,各單位得事先擬定獎勵之目的、條
    件或事蹟、名額、額度、評選及核定程序等,簽奉首長核定。
    依前項規定發給禮品(券),不受前點所定應經評選小組審議程序之
    限制。其因獎勵性質特殊,經首長專案核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點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