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獎勵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獎勵應本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 實審議後給予。 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及程序等相關事項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 定。
為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修正第一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