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八,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待遇福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6月15日行政院(84)臺人政給字第 2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 點;自8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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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行政院(85)臺人政給字第 2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 點,並自8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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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6月16日行政院(86)臺人政給字第 20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 點,自8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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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3月26日行政院(87)臺人政給字第00497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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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 8703456500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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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臺灣省政府(87)府人四字第 14436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8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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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給字第 210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 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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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3004001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表八;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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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溯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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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行政院院受人給字第 094002355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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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50029218號函修正發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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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6092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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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808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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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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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6100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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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6334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之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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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3403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之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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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43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 100年7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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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00040658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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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號函修正發布附 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 103 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外,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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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2005838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7,並自103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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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3003521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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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4004993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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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86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 104年12月27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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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691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5年8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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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60044311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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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5點、第8點,並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 後,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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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36761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七,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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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5392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九,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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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84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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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二至附表六,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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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291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七,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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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 113年1月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30000001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及第3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二至附表六,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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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八,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
              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
              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
              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
            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
            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
            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
            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
            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
            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
            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
            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
            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