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
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
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
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
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
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
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
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
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
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
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
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
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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