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