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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05176087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標 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05176087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標 準)
附件下載
附件-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及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訓練課程基準時數表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