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2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05條之1、第105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91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1條, 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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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00號令修正第10條、第1 7條、第23條、第66條、第67條、第7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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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2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45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76條、第77條、第79條、第80 條;增訂第11條之1、第15條之1、第57條之1、第8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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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3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2 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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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 2月 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01號令修正公布第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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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1月 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88171號令修正公布第9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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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6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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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70條、第78條、第79條、第105條;增訂第79條之1、第79條之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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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6 條、第10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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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91號令修正公布第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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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3 條、第57條、第78條、第79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15條條文(中華 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11條所列屬「 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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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3 條;增訂第45條之1、第4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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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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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 條、第10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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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4 條、第10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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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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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86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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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2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05條之1、第105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
、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
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與前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