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
至第8條、第10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32條至第42條、第44條、第
46條、第47條、第49條至第51條、第53條至第56條、第59條、第60條;
增訂第 20條之1、第55條之1、第55條之2、第56條之1、第58條之2;刪
除第4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
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