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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2840號、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20133A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醫字第0900081973號、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7918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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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2840號、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20133A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五條之一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其共同處理機構之甲級廢棄物處 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機構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