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七月
二日發布施行,茲配合精神衛生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為定明緊急處置方式、程序及費用負擔,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緊急處置方式之選擇,增列考量嚴重病人需要,保障病人權益。(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時,通知對象及後續措施之提供。(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緊急處置費用範圍,及先行支付、行政執行與執行無效果之權責
機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緊急處置費用減輕或免除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緊急處置費用減輕或免除之相關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本法修正,定明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條
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