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3203號、勞動部勞動 發特字第 1140505998號、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40026614A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自113年12月14日施行(原名稱:精神衛生機構 團體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訂
定發布,茲配合精神衛生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為布建
多元化社區支持服務,鼓勵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提
升社區支持服務量能,定明獎勵、補助對象、資格、服務內容及作業程序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
獎勵補助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獎勵、補助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提供多元化社區支持服務,增修獎勵、補助之社區支持服務內容。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社區精神復健服務內容,以利實務作業。(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為實務運作更加彈性,增訂獎勵、補助對象應置人員;另為減輕人員
    負擔,教育訓練計算年限增加為最近三年,並增訂認列時數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補助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公告獎勵、補助計畫,並定明申請及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定明不得重複申請獎勵、補助,及對重複撥款者通知之返還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