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立醫療決定書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9416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預立醫療決定之內
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三
日訂定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以下稱決定書)。
鑒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明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條有關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
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之規定,爰修正決定書之附件,
依據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
。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