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精神復健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再申請精神復
健機構評鑑或專案複評者,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以
抽籤方式辦理。
二、前項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列
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機構:
(一)106年度起之評鑑成績未達總分佔比65%者。
(二) 106年度起之「復健服務」及「服務品質」等面向,任一
章節C以上項目未達該章節總項目之60%者。
(三)新設立之機構於首次接受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即通過合格者
。但屬變更負責人之新設立機構,不在此限。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醫療品質欠佳需改善、違反法規、醫
學倫理或影響病人安全之重大事件者。
(五)經評定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有變更機構名
稱、原服務量下總樓地板面積縮減等其中一項情事以上,
且經查符合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者。惟配合法令
規定或政策實施致須變更機構名稱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評鑑評定會議決議次一年度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
對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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