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不定時及即時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21760410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 1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101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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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6834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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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8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8184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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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90006323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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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00264116號公告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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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031760786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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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041761355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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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071760619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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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081761598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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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21760410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伍、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精神復健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再申請精神復
        健機構評鑑或專案複評者,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以
        抽籤方式辦理。
    二、前項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列
        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機構:
        (一)106年度起之評鑑成績未達總分佔比65%者。
        (二) 106年度起之「復健服務」及「服務品質」等面向,任一
              章節C以上項目未達該章節總項目之60%者。
        (三)新設立之機構於首次接受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即通過合格者
              。但屬變更負責人之新設立機構,不在此限。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醫療品質欠佳需改善、違反法規、醫
              學倫理或影響病人安全之重大事件者。
        (五)經評定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有變更機構名
              稱、原服務量下總樓地板面積縮減等其中一項情事以上,
              且經查符合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者。惟配合法令
              規定或政策實施致須變更機構名稱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評鑑評定會議決議次一年度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
              對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