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20號令修正發布第 3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2071026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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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行政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3071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1 5條、第18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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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40710271號令修正發布 第18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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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60710315號令修正發布第 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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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70710188號令修正發 布第25條、第26條、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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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100807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第18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 353號公告第35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 7月2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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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3號令修正發布 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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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107354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第25條;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 0條之3條文,除第1條、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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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20號令修正發布第 3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為配合其授權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
正公布之第三十三條之一項次變更及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施行日期,爰修正本準則第三十六條,明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修正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
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立法理由〕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
,其修正內容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
三十三條之一項次變更及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項,需配合
該條例施行日期,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業已定自一百十年七
月一日施行,爰配合明定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