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60229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9條,自110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依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一定風險等級之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建立與保存產品
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及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
項,前項建立及保存之資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爰依同條第三項之
規定:「前二項資料之範圍、建立與保存方式、保存年限、申報內容、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醫療器材來
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全文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建立及保存
    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及方式之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醫事機構就其使用之醫療器材,應建立及保存產品來源資料範圍與方
    式,及病人資訊之規定。(第四條)
四、醫療器材來源及流向資料申報期限及申報方式之規定。(第五條)
五、產品識別資訊內容之規定。(第六條)。
六、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醫療器材,其屬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者,其申報之產品資訊,應以單一識別碼代之
    。(第七條)
七、醫療器材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