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及加強化粧品之使用安全,經參考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 並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 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爰 依據同法第六條第三項之授權規定,將原規定於「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 稱及使用限制表」之防曬劑成分及原規定於「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之 Titanium dioxide成分,共計二十七項成分,合併訂定為「化粧品防曬劑 成分使用限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