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容器、標
籤或仿單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爰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計十一點,其
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具外包裝及容器之化粧品應標示事項。(第二點)
三、規範標示字體大小之規定。(第三點)
四、規範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得於標籤、仿單或其他方式刊載應
標示事項。(第四點)
五、規範化粧品中成分應使用國際通用名稱。(第五點)
六、規範化粧品中色素成分之命名方式。(第六點)
七、規範化粧品中香精或香料成分之標示方式。(第七點)
八、規範化粧品之成分名稱應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第八點)
九、規範彩粧系列產品之色素標示方式。(第九點)
十、規範化粧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
間及保存期限之標示方式。(第十點)
十一、規範以標籤載明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
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者,應與所有標示項目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
籤上。(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