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406576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指示藥品之成分及含量屬本基準收載(如附件)者,應依本基準內容
    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