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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406576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藥字第10514105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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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407568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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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406576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指示藥品之成分及含量屬本基準收載(如附件)者,應依本基準內容 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
附件-指示藥品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