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81860842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4點、第57點、第6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基準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下:
  (一)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之行動,能證實程序、製程、設備、原材
        料或系統確實能持續穩定地導致預期之效果。
  (二)驗證:為對於設施及設備本身之性能確認有關事宜;設施、設備
        或系統之驗證行動,應從使用者需求規格之初始開發至其終止使
        用之所有階段。
  (三)設計驗證: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之設計適合於所預期目的之文
        件化證據。
  (四)安裝驗證:旨在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於既定條件下安裝,並能
        於限制條件與耐受範圍內呈現恆定性能之措施。
  (五)操作驗證:旨在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於其操作極限範圍與正常
        範圍內能適當運轉。
  (六)性能驗證:為操作驗證之一種,旨在確認設備或設施能持續穩定
        地表現其應有之性能。
  (七)清潔確效:是經過核准文件化之證據,證明經過核准之清潔程序
        ,能有效地提供中藥製造所需設備之潔淨程度。
  (八)製程確效:確認產品之製造程序及其管制條件,具有良好之有效
        性與再現性。
  (九)先期性確效:為一種產品於上市前所進行之確效措施,適用於下
        列兩類產品:
        1.新產品:新申請查驗登記之產品。
        2.既有產品於更改配方(包括成分及組成)、製造場所、製造設
          備、製程等製造條件而可能會重大影響產品之品質特性者。
  (十)回溯性確效:對一特定之產品而言,利用以往生產、測試與管制
        之累積數據,對已上市產品,所作之製程確效,通常以連續十批
        以上產品之相關數據行之。
  (十一)併行性確效:對一特定之產品而言,依照實際生產之規模及條
          件,就所製造之連續三批該產品所作之製程確效。
  (十二)確效計畫書:說明將如何進行確效之書面計畫書,內容包括測
          試之指標、產品特質與生產設備,以及測試合格之判定標準。
  (十三)最差狀況:一個或一套條件,包含在標準作業程序內之上限及
          下限作業極限及環境,當其與理想條件相比,有最大之產品或
          製程失敗之機會,然該條件未必引起產品或製程之失敗。
  (十四)變更管制:變更管制是一個正式系統。在該系統下,由具有適
          當學識與經驗之合格代表人員,審核可能影響設施、系統、設
          備或製程等確效狀態之擬提之或實際之變更。其目的在於確認
          所需採取之作為應文件化,並確保該系統維持於已確效狀態。

五十七、為利於第五十一點至第五十六點所列之各項運作,空調設施上之
        適當部位及空調室內,應備有取樣點以供安裝各測量儀器為原則
        。

六十五、第六十二點至第六十四點所列之各項教育訓練與考核應訂有書面
        計畫與辦法,經被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並應記載
        核定日期及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