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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2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10186017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8年8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E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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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0年2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10186017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圖-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及藥商許可執照之申請流程圖
附件一-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書
附件二-從業證明
附件三-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格式
附件四-核駁處分範例
附件五-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彙整統計表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