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20205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本辦法於八十七年發布施行,迄今已經三次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爰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
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多元化之檢舉管道,不僅限於書面方式方得為檢舉,並刪除言詞
    檢舉須於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納入受理檢舉案件管轄及處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
    條)
三、提高檢舉「違規情節較重大」案件之獎金,以違鼓勵民眾檢舉之目的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將另行核發檢舉重大案件獎金之規定移列本條,以資明確。(修正條
    文第五條)
五、明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內容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廢止、
    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有關不予核發獎金之規定,酌修文字,移列本條。(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參考「證人保護法」保密規定,酌修文字,並增訂將檢舉人資料列為
    申請閱覽抄錄之禁止事項,以有效保障檢舉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九
    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