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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257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 ,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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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0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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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031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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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702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 9條、第11條、第17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7條及第31條條文,自 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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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24條、第28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發布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 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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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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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