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
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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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
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
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
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99氮氣」、第三條附
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氮氣」、第
(八)類營養添加劑「§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16006
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
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
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71棕櫚蠟」於新鮮柑
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
用規定、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109亞硒酸鈉」、「編號260檸檬酸
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香料自發
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十一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施行日期以後者,適用
此次修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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