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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4759號公告廢止,並 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9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00057121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 6點,自91年9月1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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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370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及附表5至附表7,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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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4759號公告廢止,並 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6條